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0202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钒钛股份董事会于2024年7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
第1页法律意见书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2项,分别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子议案1选举罗吉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子议案2选举朱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子议案3选举曲绍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二:《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日14:50在四川省攀枝
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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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8人,代表股份3605935788股,占钒钛股份总股份的38.7945%,其中包括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8400654股,占总股份的0.09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5名,代表股份857520327股,占总股份的9.2256%,包括中小股东894人,代表股份342135555股,占总股份的3.6809%。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合计983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4463456115股,占总股份的48.0201%,包括中小股东975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3505362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13%。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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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采用累积投票方
式逐项表决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议案二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该项议案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第4页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经办律师:林燕赵良银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