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7证券简称:天茂集团公告编号:2024-05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
29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8月29日上午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8月29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1幢2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龙飞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82人,代表股份2917774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567%;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79人,代表股份
51011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32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0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182人,代表股份2917774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5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提名刘益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0460840股
1.02.候选人:提名陈大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09890976股
1.03.候选人:提名龙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121178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提名刘益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3697963股
1.02.候选人:提名陈大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3128099股
1.03.候选人:提名龙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4448906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提名姜海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1082413股
2.02.候选人:提名张晓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1073690股
2.03.候选人:提名胡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063458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提名姜海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4319536股
2.02.候选人:提名张晓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4310813股
2.03.候选人:提名胡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3871711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提名沈坚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09959678股
3.02.候选人:提名夏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101751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提名沈坚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3196801股3.02.候选人:提名夏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4254638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关于确定公司董事报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894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479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31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332%;反对479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0%;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关于确定公司监事报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896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8%;反对479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3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381%;反对479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0%;弃权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9%。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29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反对43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3%;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30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67%;反对43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83%;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27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15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59%;反对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91%;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265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5%;反对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弃权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2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614%;反对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91%;弃权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265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5%;反对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弃权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2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614%;反对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91%;弃权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0.00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906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2%;反对46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弃权2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567%;反对46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8%;弃权2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磊方伟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磊、方伟为本次股东会
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