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经审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益谦先生、陈大力先生、龙飞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经审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姜海华先生、张晓苗先生、胡兵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经验和独立性等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
定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刘益谦先生、陈大力先生、龙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姜海华先生、张晓苗先生、胡兵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