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1(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
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2毕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
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披露进展公告;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披露前款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
3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信息披露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
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及时了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
4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