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4-58
债券代码:148147.SZ 债券简称:22 长安K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19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 61 号金融城 2 号 T2 栋长安汽车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董事长朱华荣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958184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12%。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858446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46.624%。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
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650596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44.112%;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65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7850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512%。
1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738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B 股股份总数的 6.076%。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5723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股股份总数的 5.831%;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共 3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014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0.245%。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结果提同意反对弃权案表决提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编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结果
(%)(%)(%)码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审议
1.00394096019799.565134238200.33938008220.096
议案通过
关于调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审议
2.00394455159299.656114953980.29021378490.054
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通过制性股票的议案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提案提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编码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
1.009863936898.89910566361.059420000.042
议案
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2.009757627497.83321437302.149180000.018
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提案提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编码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
1.0029086964294.409134238204.35738008221.234
议案
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2.0029446103795.575114953983.73121378490.694
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B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提案提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编码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
1.009863936898.89910566361.059420000.042
议案
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2.009757627497.83321437302.149180000.018
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大伟、黎晓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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