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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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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55号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枣子山路116号;

马伟进,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友帮,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张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1300万元至-1100万元,营业收入为15000万元至1800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147.99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7954.06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未按规定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第5.1.9

条第二款、第9.3.2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马伟进、总裁吕友帮、财务总监张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2—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伟进,总裁吕友帮,财务总监张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9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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