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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立: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8 00:00 查看全文

恒立退 --%

证券简称:*ST 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25-28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或“公司”)已于

2025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

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

2025年3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湖南湘诚神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湘诚神州”)(截至2025年3月16日,湘诚神州持有公司7600万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7%)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件,将《关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债务转让协议〉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将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湘诚神州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本次会议审议。湘诚神州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临时提案审议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股东湘诚神州将回避表决。

《关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债务转让协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上述新增关联交易议案事项及债权、债务转让方式和行为,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湘诚神州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解决公司目前流动资金需求问题,有利于消除公司上期审计报告中列示的保留事项,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大家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会议事项均不变。现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及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3月2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3月27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

议进行表决;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凡是在2025年3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枣子山路116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备注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在该列打勾的栏目中投票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2.00《关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债务转让协议〉的议案》√

累积投票提案,采用等额选举,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3.00应选人数(3)人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暨提名伍喆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01√的议案》《关于选举暨提名崔爱媛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3.02√人的议案》《关于选举暨提名张凡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03√的议案》

2.提案披露情况提案1.00《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9、2025-20)。

3.特别提示和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案2.00《关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债务转让协议〉的议案》已经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审议的

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诚神州将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提案3.00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应选独立董事3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提交本次股东会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日期及时间:

2025年3月26日8:30--11:30、14:00--17:00。

(二)登记地点(信函地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枣子山路116号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邮编414000。

(三)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股东证券账户卡或

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股东可在登记期间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联系人:杨艳

联系电话:0730-8245282,传真:0730-8245129;

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7日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0622”

2、投票简称为“恒立投票”

3、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1、2为非累积投票提案,提案3为累积投票提案。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3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单位)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按以下权限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

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会结束时止。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本单位)对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表决情况提案提案名称编码在该列打勾的栏目中投票非累积投票提案同意反对弃权

1.00《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债务转让协议〉的

2.00√议案》

累积投票提案,采用等额选举,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投票数《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应选人数

3.00候选人的议案》(3)人《关于选举暨提名伍喆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3.01√人的议案》《关于选举暨提名崔爱媛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3.02√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暨提名张凡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3.03√人的议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签字盖章):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

在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请在相应□内填入“√”)。

□是□否附件3: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湖南湘诚神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甲方系上市公司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全资子公司,2022至2023年度期间,甲方与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 海 旭 木 ” 或 “ 债 务 人 ” ) 签 订 合 同 编 号 为 HNHS-SHXM20220401 、

HNHS-SHXM-20220628 、 HNHS-SHXM-20221102 、 HNHS-SHXM-20230103 、

HNHS-SHXM-20230113 的系列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上海旭木销售乙二醇,累积销售数量为39500吨,销售金额为17,005.7万元,其中上海旭木已支付现金4100万元,剩余12905.7万元由上海旭木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予以支付,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该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均已到期未兑付。基于此,甲方享有对上海旭木

12905.7万元票据追索权及应收货款本金及其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等法定

或合同约定的附属收益在内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2、乙方系恒立实业的控股股东,拟受让甲方对上海旭木的上述标的债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标的债权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债权转让

1.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

金、主债权、质押、担保等从权利及其他权利在内的全部债权。

1.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债权转让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的“沃克森国际咨报字(2025)第【】号”【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

转让债权项目价值分析报告】确定的转让价值【】万元作为定价依据,即本次标的债权转让对价为【】万元。

第二条对价支付安排

2.1截止本协议签署日,甲方负有对成都卓领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捷诚精密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智允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878.319万元、

866.0173万元、1038.84万元的债务;此外,恒立实业全资子公司岳阳恒立汽车

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零部件公司”)负有对上海帷各燃气设备科技有限

公司、成都格瑞盟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为800万元、1800万元的债务,甲方拟承继零部件公司的上述债务。债务承继后,甲方对上述五方主体合计负债金额为【5383.1763】万元(以下合称“标的债务”)。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承接前述甲方合计【5383.1763】万元的标的债务,债务承接转移后,甲方不再负有对标的债务的清偿义务,乙方按照承接的标的债务金额与本次标的债权转让对价进行等额抵扣。完成抵扣后,就本次标的债权转让,乙方尚需向甲方支付剩余【7522.5237】万元转让对价。

2.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2025年【】月【】日前,双方需与标的债务的债

权人达成标的债务转移协议,明确自转移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即免除对标的债务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如前述期限内未能达成标的债务转移协议导致无法进行债务抵扣的,则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2.3条约定的时间及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1.2条约定的标的债权剩余全部转让对价。

2.3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将剩余【7522.5237】

万元标的债权转让对价款支付至甲方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标的债权的权益转移

自标的债务转移协议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债权转让对价款之日起,甲方所持标的债权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全部转移至乙方,甲方不再享有标的债权的任何权利,标的债权的全部权益归乙方享有。前述权益的转移不以甲方实际交付资产文件或资产为前提。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协助乙方办理一切必要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在债权转移生效后7日内书面通知上海旭木),以在法律上完善乙方的权利。

第四条承诺及配合事项

4.1协议各方均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或授权(如需),并且拥有完全

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乙方另行指定的日期向乙方交接

债权资产所涉全部文件(以下简称“资产文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交接资产文件。甲方应负责编制资产文件清单,甲乙双方共同审阅、核对和清点全部资产文件。

资产文件核对完毕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资产文件原件,并由双方共同在资产文件收据上盖章确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资产文件交接即为完成。

4.3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配合办理必要手续,使乙方获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

完整权利,前述必要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债务人等。

4.4乙方承诺已经充分了解标的债权情况,就标的债权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任何主张和追偿,也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标的债权对价。

但乙方有权向上海旭木追偿标的债权。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协议各方在履

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乙方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7.1本协议自甲、乙方签署之日成立,并经恒立实业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如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协议自动解除,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7.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附件4:债务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共5份协议)债务转让协议*甲方(原债务人):

甲方1: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2: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上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乙方(新债务人):湖南湘诚神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债权人):成都格瑞盟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1、甲方2均系上市公司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全资子公司,【2023】年【6】月,甲方1与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甲方1向丙方采购【碳素聚合功能橡胶】,合同金额为【1800】万元,其中甲方2代甲方1通过背书转让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木”)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预付了【1800】万元货款,丙方按约交付了产品。因该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导致甲方1、甲方2分别负有对丙方的应付货款之债和票据追索之债,现甲方、丙方共同确认,由甲方2承继甲方1所负对丙方的货款支付之债,即该债务承继后,仅甲方2负有对丙方共计【1800】万元应付货款之债(以下简称“标的债务”)。

2、乙方系恒立实业的控股股东,甲方2、乙方、丙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承继

甲方2所负对丙方的上述标的债务。

3、丙方确认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

方放弃对甲方1及甲方2关于标的债务的追索权。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就标的债务转让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债务转让

1.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1不再负有对丙方的债务。

1.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承继甲方2所负对丙

方的上述标的债务,甲方2不再就标的债务负有对丙方的偿付义务。

1.3乙方受让标的债务后,乙方与甲方2关于标的债务的对价安排及相关债权

债务关系由甲方2与乙方另行协议处理。

1.4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转移安排,不会因标的债务转移后甲乙方之间或乙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履行等任何其他情况而被主张撤销或解除。

1.5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关于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不代表对上海旭木的

票据追索权的放弃。

第二条转移后债务的履行

2.1乙方、丙方同意,乙方受让上述【1800】万元标的债务后,按照如下方式

分批向丙方进行全额清偿:

(1)乙方在【2025】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

(2)乙方在【2025】年【12】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

(3)乙方在【2026】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0%。

2.2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

第四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协议各方在履

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

5.1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署之日成立,并经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5.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四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债务转让协议*甲方(原债务人):

甲方1: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2: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上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乙方(新债务人):湖南湘诚神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债权人):上海帷各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1、甲方2均系上市公司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全资子公司,【2023】年【6】月,甲方1与丙方签订《采购合同》,甲方1向丙方采购【机械产品】,实际采购金额为【974.7823】万元,其中甲方2代甲方1通过背书转让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木”)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预付了【800】万元货款,甲方1自行支付

174.7823万元现金;丙方按约交付了产品。因该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导致甲方1、甲方2分别负有对丙方的应付货款之债和票据追索之债,现甲方、丙方共同确认,由甲方2承继甲方1所负对丙方的货款支付之债,即该债务承继后,仅甲方2负有对丙方共计【800】万元应付货款之债(以下简称“标的债务”)。

2、乙方系恒立实业的控股股东,甲方2、乙方、丙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承

继甲方2所负对丙方的上述标的债务。

3、丙方确认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

方放弃对甲方2关于标的债务的追索权。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就标的债务转让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债务转让

1.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1不再负有对丙方的债务。

1.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承继甲方2所负对丙方的上述标的债务,甲

方2不再就标的债务负有对丙方的偿付义务。

1.3乙方受让标的债务后,乙方与甲方2关于标的债务的对价安排及相关债权

债务关系由甲方2与乙方另行协议处理。

1.4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转移安排,不会因标的债务转移

后甲乙方之间或乙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履行等任何其他情况而被主张撤销或解除。1.5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关于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不代表对上海旭木的票据追索权的放弃。

第二条转移后债务的履行

2.1乙方、丙方同意,乙方受让上述【800】万元标的债务后,按照如下方式

分批向丙方进行全额清偿:

(1)乙方在【2025】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

(2)乙方在【2025】年【12】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

(3)乙方在【2026】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0%。

2.2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

第四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协议各方在履

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

5.1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署之日成立,并经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5.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四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债务转让协议*甲方(原债务人):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新债务人):湖南湘诚神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债权人):重庆新捷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上市公司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全资子公司,【2023】年【5】月,甲方与丙方签订《【HSHT-XJC-20230523】合同》,甲方向丙方采购【精密机械设备】,合同金额为【3055.1007】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预付【168.1007】万元货款,并通过背书转让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木”)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预付了【2887】

万元货款,丙方实际交付产品【1034.118】万元。因该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丙方也未再继续向甲方供货,甲、丙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负有对丙方前述合同项下【866.0173】万元应付货款债务(以下简称“标的债务”)。

2、乙方系恒立实业的控股股东,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承继甲方

所负对丙方的上述标的债务。

3、丙方确认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

方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就标的债务转让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债务转让

1.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承继甲方所负对丙方

的上述标的债务,甲方不再就标的债务负有对丙方的偿付义务。

1.2乙方受让标的债务后,乙方与甲方关于标的债务的对价安排及相关债权债

务关系由甲乙另行协议处理。

1.3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转移安排,不会因标的债务转移

后甲乙方之间或乙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履行等任何其他情况而被主张撤销或解除。

1.4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关于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不代表对上海旭木的

票据追索权的放弃。

第二条转移后债务的履行

2.1乙方、丙方同意,乙方受让上述【866.0173】万元标的债务后,按照如下

方式分批向丙方进行全额清偿:

(1)乙方在【2025】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2)乙方在【2025】年【12】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

(3)乙方在【2026】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0%。

2.2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

第四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协议各方在履

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

5.1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署之日成立,并经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5.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债务转让协议*甲方(原债务人):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新债务人):湖南湘诚神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债权人):陕西智允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上市公司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全

资子公司,【2023】年【5】月【23】日,甲方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甲方向丙方销售【精密机械设备】,合同金额为【5797.8】万元,其中丙方预付采购款3000万元,甲方实际交货1961.16万元。甲、丙方确认,前述合同终止履行。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负有退还对丙方前述合同项下【1038.84】万元货款债务(以下简称“标的债务”)。

2、乙方系恒立实业的控股股东,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承继甲方

所负对丙方的上述标的债务。

3、丙方确认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

方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就标的债务转让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债务转让

1.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承继甲方所负对丙方

的上述标的债务,甲方不再就标的债务负有对丙方的偿付义务。

1.2乙方受让标的债务后,乙方与甲方关于标的债务的对价安排及相关债权债

务关系由甲乙另行协议处理。

1.3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转移安排,不会因标的债务转移

后甲乙方之间或乙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履行等任何其他情况而被主张撤销或解除。

第二条转移后债务的履行

2.1乙方、丙方同意,乙方受让上述【1038.84】万元标的债务后,按照如下

方式分批向丙方进行全额清偿:

(1)乙方在【2025】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

(2)乙方在【2025】年【12】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

(3)乙方在【2026】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0%。

2.2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第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

第四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协议各方在履

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

5.1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署之日成立,并经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5.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债务转让协议*甲方(原债务人):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新债务人):湖南湘诚神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债权人):成都卓领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上市公司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全资子公司,【2023】年【5】月,甲方与丙方签订《【HSHT-ZL-20230523】合同》,甲方向丙方采购【精密机械设备】,合同金额为【2629.017】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预付【10.317】万元货款,并通过背书转让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木”)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预付了【2618.7】

万元货款,丙方实际交付产品【888.636】万元。因该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丙方也未再继续向甲方供货,甲、丙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负有对丙方前述合同项下【878.319】万元应付货款债务(以下简称“标的债务”)。

2、乙方系恒立实业的控股股东,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承继甲方

所负对丙方的上述标的债务。

3、丙方确认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

方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就标的债务转让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债务转让

1.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承继甲方所负对丙方

的上述标的债务,甲方不再就标的债务负有对丙方的偿付义务。

1.2乙方受让标的债务后,乙方与甲方关于标的债务的对价安排及相关债权债

务关系由甲乙另行协议处理。

1.3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转移安排,不会因标的债务转移

后甲乙方之间或乙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履行等任何其他情况而被主张撤销或解除。

1.4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关于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不代表对上海旭木的

票据追索权的放弃。

第二条转移后债务的履行

2.1乙方、丙方同意,乙方受让上述【878.319】万元标的债务后,按照如下

方式分批向丙方进行全额清偿:

(1)乙方在【2025】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

(2)乙方在【2025】年【12】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5%;(3)乙方在【2026】年【06】月【30】日前向丙方清偿债务总额的30%。

2.2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

第四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协议各方在履

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

5.1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署之日成立,并经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恒立实业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5.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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