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78号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汉、张祥顺、李红:
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2018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新材料)与湖北
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产投)、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纤),金环绿纤于2018年2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汉江产投认缴注册资本9000万元,持有金环绿纤16.67%的股权。经你公司自查,汉江产投、金环绿纤和金环新材料于2018年11月签署了《关于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出资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金环新材料对汉江产投持有金环绿纤股权的回购事项。2024年第三季度,金环新材料、金环绿纤与汉江产投1签署《关于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出资的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各方确认《补充协议》自2018年11月29日已实际解除,各方同意对于《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协议的签署事项,直至2024年11月18日才对外披露。
同时,因未依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事项对汉江产投持有的金环绿纤股权进行会计处理,你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为此你公司对2018年至2024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多项财务指标进行了追溯调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田汉、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张祥顺、董事会秘书李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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