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98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约15488.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
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6212068.98元、利息、应收罚息合计28491150.20元、违约金及相关权益合
计27793.13元,及截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应收罚息、违约金及相关权益,暂共计154731012.31元。
2、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八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4、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6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1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信达资管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只追索公司对剩余7项债权项下的本金人民币81923.17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豁免公司对剩余7项债权处本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2024年度不会就此申请执行公司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前述《确认函》作为证据提交了受理法院。
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冀0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
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6212068.98元,利息、应收罚息合计28491150.20元,违约金及相关权益合计27793.13元,律师费15万元,及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2621206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
2、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
本金126212068.9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
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担保范围内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955.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792元,由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
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1163.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应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将
2交费票据交至本院。
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关于信达资产免除美谷公司除债务本金外的其他债权的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影响田汉、李莉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实体上并未加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且在本案中,田汉、李莉均在《债权债务确认书》中承诺在信达公司收购标的债权后,对标的债权主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标的债权项下部分或全部担保措施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减免,并同意继续对标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故信达资产免除美谷公司除债务本金外的其他债权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产生影响田汉、李莉保证责任的后果,田汉、李莉仍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书》对应的诉讼案件为信达资管《确认函》中承诺只追索公司在本金范围内的担保责任的7个案件之一。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1、本次诉讼案件是否会二审以及二审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
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因信达资管案件(合计11件),其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被法院再冻结、轮候冻结,已有一个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奥园科星所持公司的股份因诉讼案件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若被处置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前期披露的奥园科星拟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公司经营困境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相关事宜尚处于洽谈阶段,未有实质性进展。奥园科星最终能否引入战略投资者、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的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
3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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