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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ST美谷 --%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89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信达资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目前,定向融资计划案件导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

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5、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信达资管案件基本情况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债

务本金168921900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

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

司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3年12月8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津02

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1)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

1司重组债务本金16892190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债务整合补偿金、律师费等;

(2)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

在其签订《保证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等,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3年12月25日,信达资管向公司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只追索公司

对剩余7项债权项下的本金范围内的担保责任(包括本案所涉及债权),豁免公司对剩余7项债权除本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2024年度不会就此申请执行公司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

2024 年 4月 2日,公司与信达资管签署了信粤-B-2024-0002《和解协议》,

信达资管同意就本案件承诺:同意只追索公司对本案件所涉债权本金

168.921900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豁免公司对本案件所涉债权除本金

168921900元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若本案件二审判决与本和

解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放弃除本金168921900元以外的其他相关判决事项对公司的追索及强制执行权利。在2024年内不会申请执行公司及其名下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与信达资管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2、定向融资计划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合称“定向融资计划案件”);

(2)原告:定向融资计划的投资人;

(3)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公司关联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4)受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6)诉前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导致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司法冻结公司货

币资金合计约45.17万元(目前结余);公司所持下属公司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广州奥伊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

2州奥悦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麦创正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隆

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公司所持有长江证券的600万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公司所持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的不动产被司法查封。

在定向融资计划案件的已生效判决中,公司均被法院判令为未兑付的定向融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信达资管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津民终64

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综述后,田汉、李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275元,由田汉、李莉负担。

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1)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一审法院认为,“田汉、李莉等抗辩,本案应依据2020年8月14日各方签订的《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合作总协议》(简称《合作总协议》)及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确

定各方权利义务。但通过分析《合作总协议》的目的及内容,《合作总协议》系为实现债务重组的目的签订的框架性质协议,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质,协议目的实现有赖于各方就具体交易事项签订具体交易文件进行细化落实,而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后续签订了新的交易文件,且《合作总协议》的补充协议也明确标的债权已收购但尚未进行重组。在此情况下,田汉、李莉关于《合作总协议》完全取代了原有的债权债务协议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合作总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实对案涉债务的还款期日、还款金额作出了调整,且后续的履行也基本照此执行,因此,应认定《合作总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债务有效重组前关于还款期限及利率、还款金额等具有过渡性质的部分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当事人应受其约束。”。二审法院未认为认定不当。(2)二审法院对公司提交的上述《确认函》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3田汉、李莉(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债权债务确认书》相关约定,据此,

即使信达资管免除了奥园美谷部分保证责任,田汉、李莉仍应当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2、定向融资计划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根据已收到的司法文书,累计被诉未结定向融资计划案件(不含执行)的涉诉金额约1.4亿元,处于执行阶段案件金额约5349.52万元,终本已结案件涉及金额约1095.42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担保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本金余额为21826.39万元。

阿里资产·司法(网址:https://sf-item.taobao.com,户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显示公司所持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的不动产已以合计约314.88

万元被司法拍卖成功,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关于该司法强制执行进展的相关司法文书,无法核实成功竞拍者是否全额支付竞拍款;经武汉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册,该不动产已不在公司名下。京汉置业以委托第三方银行转账方式预先支付至公司,如前述司法拍卖处置完成则与实际竞拍成交金额进行冲抵。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7执3785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4年9月14日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划转公司股份分红款1749076.47元,并于2024年9月20日通知公司执行情况。截至2024年9月23日,京汉置业以委托第三方银行转账方式累计全额归还。

目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三、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届时的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2024)津民终 64号《民事判决书》与信粤-B-2024-0002《和解协议》

内容并不冲突,该《和解协议》仍然有效。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信达资管案件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2、若公司最终为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案件、信达资管案件承担担保责任,

会因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时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条、第9.8.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会因此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日,除控股子公司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暂时停产外,

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经营正常,但因定向融资计划案件判决的强制执行会导致公司部分资产被司法处置,具体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一旦出现被司法处置会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未来亦不排除被相关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因此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事项,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其他金

融机构签署的协议,重大诉讼案件可能会导致与其他金融机构交叉违约,其他金融机构是否会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尚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信达资管承诺“在2024年内不申请执行公司及其名下资产”,如果其违

反前述承诺,则公司面临即时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上述其他风险警示、诉讼相关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5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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