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562号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6号楼5层;
吴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
郭四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24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1—2023年度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2.20亿元到-1.30亿元,预计营业收入为1.08亿元到1.11亿元。根据公司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84亿元,营业收入为0.58亿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净利润为负,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进行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第5.1.9
条第二款和第9.3.2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吴珺、财务负责人郭四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
4.3.5条和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吴珺、财务负责人郭四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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