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ST 中迪 公告编号:2024-66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珺、郭四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6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珺、郭四野:
经查,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营业收入与经审计营业收入差异较大。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吴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郭四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1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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