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5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7人、代表股份
261897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923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
52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0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284人,代表股份256631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221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3人,代表股份
31860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48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3人,代表股份31860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85%。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24771000股
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7%,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总裁熊伟先生任职京基集团董事且持有公司3025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公司监事李云常先生任职京基集团所属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且持有公司8906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2%。京基集团、熊伟先生、李云常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对议案1、议案2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议案1:关于拟续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14848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4.8053%;反对16495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4.9671%;弃权7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134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852%;反对
164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75%;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拟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14857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4.8080%;反对16491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4.9658%;弃权75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135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880%;反对
1649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63%;弃权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7%。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102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47%;反对
1682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3%;弃权1125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065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667%;反对
1682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02%;弃权1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31%。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孔维维、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