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为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于7 月31 日联合发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评论:
国内排污权交易市场已初步建立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目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治污从政府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经济交易。
我国自2007 年以来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 个省(市、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从交易额来看,截至2013 年底11 个试点省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近40 亿元,其中有偿使用资金、交易金额分别为20 亿元左右,并由初期的政府储备出让为主逐步过渡到企业间自主交易为主,排污权交易市场已具雏形。
2014 年8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提出到2015 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由此可见,未来我国排污权交易必将逐步兴起,这也是以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减排、环境改善的重要举措。
制度规范进一步细化完善
此次出台《暂行办法》是前期相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主要针对政府排污权出让方式、征收方式及标准、征收用途、征收政策违规后果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我们认为,政策细化增强了地方环保部门实际执行相关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暂行办法》指出,“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在此基础上,《暂行办法》也对排污权收入性质和管理做出界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由此可见,上述规定明确了排污权转让收入去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有助于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等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