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
合计持有的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林矿业”)47%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前公司已取得鸿林矿业53%股权,鸿林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后公司将持有鸿林矿业10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后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