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石家庄)事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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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
龙律师和敬晓丹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
行了见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25年1月23日贵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终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1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O二五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2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述
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终投票于2025年2月10日如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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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31名,代表股份1,200,895,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35%,其中:出库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1,175,90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99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30名,代表股份24,989,53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430名,代
表股份24,989,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2%.
出席及列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
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序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
1,199,173,181联交易的议案》,费成股,占出序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国浩
(石家庄)
股份总数的99.8566%;反对1,313,600股,占出序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S
权股份总数的0.1094%;弃权4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该议察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费成23,26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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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序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79%,反对1,313,600股,占出序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66%;弃权4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355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序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序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W
书师
事务所
(HUANG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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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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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集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晓
8JIAZHUANG
0102
经办律师:张龙
经办律师:敬晓丹
吸收母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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