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樟街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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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樟街
BeijingW&HLawFirm,ChengduOffice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77号7栋1单元38层3801号、39层3901号邮编:610000
No.3801,38thFloor,Unit1,Building7,No.1777,NorthSectionofTianfuAvenue,High-techZone,Chengdu
610000,Chinawww.whlaw.cn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三次2024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衡成都(律意) 字[2024[第2X14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龚潇、向菁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年第三2024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利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计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公告;
3、贵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利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计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
下简称为“《董事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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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樟衡法律意见书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决
定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在成都市武侯
区锦城大道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1000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1
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6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1tp.cninfo.com.cn)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对贵公司法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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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樟街法律意见书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
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所持有表决权4
股份共1,259,944,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092%.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共12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546,868,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18.3206
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
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最终
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司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812,647
100.0000%;权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
结束后,按照《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公布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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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樟街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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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2024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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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家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复4
龚潇
经办律师:司有
向菁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谢江梅
谢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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