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证券简称:宝塔实业公告编号:2024-10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宝塔实业”)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
或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0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结余股
序买入/卖姓名身份交易日期数量数号出
(股)(股)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王华2024/2/7360011200买入
法律合规部业务经理韩涵直系亲属宁夏国有资本运营
2024/10/2920002000买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杨兆海
董事会秘书杨进川
2024/10/3020004000买入
直系亲属
宝塔实业经营管理2024/1/2210004200买入
3王琴部专员贺玮燕直系2024/1/2410005200买入
亲属2024/2/512006400买入
2股份变动结余股
序买入/卖姓名身份交易日期数量数号出
(股)(股)
2024/3/6-64000卖出
宝塔实业财务中心2024/2/51000010000买入
4徐岩副主任高瑞直系亲2024/2/28500015000买入
属2024/5/30340018400买入
2024/3/254040040400买入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2024/3/27480045200买入
5冯涛有限公司审计部主
管潘颖昭直系亲属2024/4/16-45000200卖出
2024/4/29-2000卖出
2024/3/2730003000买入
2024/4/1-30000卖出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2024/4/840004000买入
6荆磊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24/6/416005600买入
刘玉婷直系亲属2024/7/30-56000卖出
2024/9/23700700买入
2024/9/24-7000卖出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
7秦继敏限公司监事金雪姣2024/9/5-10000卖出
直系亲属
2024/4/1620002000买入
2024/5/2930005000买入
2024/5/30500010000买入
8潘丽萍宝塔实业党群干事
2024/6/5500015000买入
2024/6/6500020000买入
2024/8/22-200000卖出
宝塔实业党群干事
9潘从琪2024/2/27-1000卖出
潘丽萍直系亲属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2024/2/657005700买入
10丁磊
公司副总经理2024/9/27-57000卖出
2024/9/96770067700买入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2024/9/1067700134700买入
11田宏丽公司副总经理丁磊2024/9/10-6770067000卖出
直系亲属2024/9/11100068000买入
2024/9/13-680000卖出
3股份变动结余股
序买入/卖姓名身份交易日期数量数号出
(股)(股)
2024/9/187190071900买入
2024/9/19-719000卖出
2024/1/2260006000买入
2024/7/151210018100买入
宝塔实业离任职工
监事(于2024年2024/7/18300021100买入
12许洪昌
1月11日离任职2024/7/30-200001100卖出工监事)
2024/7/31-1000100卖出
2024/8/5-1000卖出
宝塔实业离任职工2024/7/171430014300买入
13许文婷监事许洪昌直系亲
属2024/7/30-143000卖出
2024/1/22100400买入
2024/1/31100500买入
2024/3/5-5000卖出
2024/4/3500500买入
2024/4/165001000买入
2024/5/243001300买入
宝塔实业子公司出
14於文2024/5/273001600买入
纳
2024/5/283001900买入
2024/6/45002400买入
2024/8/23002700买入
2024/8/85003200买入
2024/8/26-10002200卖出
2024/9/3-22000卖出
2024/1/29300300买入
2024/2/1300600买入
2024/2/542004800买入
2024/2/22-18003000卖出
宝塔实业党群副部
15李选利2024/2/2629005900买入
长
2024/2/26-29003000卖出
2024/2/27-2500500卖出
2024/2/2815002000买入
2024/3/7-10001000卖出
4股份变动结余股
序买入/卖姓名身份交易日期数量数号出
(股)(股)
2024/3/2611002100买入
2024/4/15-2000100卖出
2024/5/21-1000卖出
2024/6/4800800买入
2024/6/11-700100卖出
2024/9/27-1000卖出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
16贺晶晶有限公司党群工作2024/10/11-18000卖出
部主管
2024/2/6500020000买入
2024/2/19-500015000卖出
2024/2/26-100005000卖出
2024/2/281000015000买入
2024/3/5-100005000卖出
2024/3/6-50000卖出
2024/3/2550005000买入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
17别文军2024/3/26500010000买入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24/4/1-50005000卖出
2024/4/8500010000买入
2024/4/16500015000买入
2024/6/6500020000买入
2024/7/30-1000010000卖出
2024/7/31500015000买入
2024/9/18-150000卖出
2024/7/3131003100买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2024/8/130006100买入
18刘海兰事务所律师杨珮文
2024/8/1-31003000
直系亲属卖出
2024/8/2-30000卖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
5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被核查人员均已分别出具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关于王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王华系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业
务经理韩涵直系亲属。针对王华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韩涵作出如下承诺:
“(1)王华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王华名义开立;王华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王华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王华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6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
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王华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王华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督促王华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王华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王华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
7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
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8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关于杨兆海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杨兆海系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杨进川直系亲属。针对杨兆海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杨进川作出如下承诺:
“(1)杨兆海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杨兆海名义开立;杨兆海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杨兆海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
投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
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
9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
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杨兆海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
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杨兆海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杨兆海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督促杨兆海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杨兆海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杨兆海作出如下承诺:
10“(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
11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关于王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王琴系宝塔实业经营管理部专员贺玮燕直系亲属。针对王琴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贺玮燕作出如下承诺:
“(1)王琴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王琴名义开立;王琴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王琴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12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王琴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王琴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王琴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督促王琴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3针对王琴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王琴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14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关于徐岩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徐岩系宝塔实业财务中心副主任高瑞直系亲属。针对徐岩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高瑞作出如下承诺:
“(1)徐岩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徐岩名义开立;徐岩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徐岩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
15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徐岩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徐岩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徐岩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督促徐岩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
16任。”
针对徐岩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徐岩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17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关于冯涛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冯涛系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潘颖昭直系亲属。针对冯涛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潘颖昭作出如下承诺:
“(1)冯涛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冯涛名义开立;冯涛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冯涛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
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冯涛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冯涛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冯涛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督促冯涛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19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冯涛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冯涛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
20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关于荆磊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荆磊系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刘玉婷直系亲属。针对荆磊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刘玉婷作出如下承诺:
“(1)荆磊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荆磊名义开立;荆磊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荆磊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21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荆磊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荆磊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荆磊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督促荆磊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
22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荆磊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荆磊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23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关于秦继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秦继敏系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监事金雪姣直系亲属。针对秦继敏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金雪姣作出如下承诺:
“(1)秦继敏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秦继敏名义开立;秦继敏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秦继敏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
投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
24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
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
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秦继敏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
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秦继敏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秦继敏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5本人同意督促秦继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
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秦继敏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秦继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26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
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关于潘丽萍及潘从琪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潘丽萍系宝塔实业党群干事,潘从琪系潘丽萍直系亲属。针对潘丽萍及潘从琪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潘丽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潘从琪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潘从琪名义开立;本人及潘从琪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及潘从琪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潘从琪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
27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
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及潘从琪从未自任何处
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本人及潘从琪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本人及/或潘从琪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
28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的情形,本人及/或潘从琪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潘从琪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潘从琪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
29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关于丁磊及田宏丽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丁磊系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田宏丽系丁磊直系亲属。针对丁磊及田宏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丁磊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田宏丽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田宏丽名义开立;本人及田宏丽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及田宏丽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
30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田宏丽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
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及田宏丽从未自任何处
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本人及田宏丽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31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本人及/或田宏丽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
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的情形,本人及/或田宏丽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田宏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田宏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32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关于许洪昌及许文婷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许洪昌系宝塔实业离任监事,已于2024年1月11日起不再担任宝塔实业监事职务;许文婷系许洪昌直系亲属。针对许洪昌及许文婷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许洪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许文婷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许文婷名义开立;本人及许文婷在进行股票买卖
33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及许文婷买卖宝塔实业
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许文婷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
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及许文婷从未自任何处
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本人及许文婷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
34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本人及/或许文婷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
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的情形,本人及/或许文婷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许文婷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许文婷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
35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关于於文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於文系宝塔实业子公司出纳。针对於文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於文作出如下承诺:
36“(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
37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
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2.关于李选利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李选利系宝塔实业党群副部长。针对李选利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选利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38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39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3、关于贺晶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贺晶晶系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管。针对贺晶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贺晶晶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
40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
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关于别文军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别文军系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针对别文军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别文军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
41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42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5.关于刘海兰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刘海兰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珮文直系亲属。针对刘海兰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杨珮文作出如下承诺:
“(1)刘海兰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刘海兰名义开立;刘海兰在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刘海兰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
投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
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
43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
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刘海兰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
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除刘海兰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
(5)如刘海兰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督促刘海兰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刘海兰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刘海兰作出如下承诺:
44“(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对二级市场行情、宝塔实业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
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
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及有关知情人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机构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
体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相关性;本人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
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宝塔实业
45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塔实业。
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况
1.中金公司
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交易情况
交易股份数量截至2024/10/30持股交易日期交易性质
(股)数量(股)
2024/1/19-买入24035702
58400
2024/10/30卖出25166972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
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买卖宝塔实业股票是依据
46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
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
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招商证券
自查期间内,招商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4/10/30交易股份数量
交易日期部门/子公司名称交易性质持股数量
(股)
(股)
2024/1/19-金融市场投资总证券买入1442500
0
2024/10/30部衍生投资部证券卖出1839900
对于招商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招商证券已出具说明如下:
“本公司及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同时,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和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及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以直
47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挂牌
交易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的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前述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
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职位变动
文件、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
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
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职位变动
文件、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
48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
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
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人
员出具的承诺函、访谈记录等文件,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函及访谈记录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王华、杨兆海、王琴、徐岩、冯涛、荆磊、秦继敏、潘丽萍、潘从琪、
丁磊、田宏丽、许洪昌、许文婷、於文、李选利、贺晶晶、别文
军、刘海兰、中金公司、招商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宝塔实业股票
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92024年11月14日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