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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95证券简称:宝塔实业公告编号:2024-11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

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

1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志学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30人,代表股份

342531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0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28人,代表股份8441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9人,代表股份

8531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8人,代表股份8441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所有议

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759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9%;反对5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弃权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9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01%;反对5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7%;弃权

2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3%。

议案2:《关于调整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价格

3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755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5%;反对5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3%;弃权2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5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62%;反对5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4%;弃权

2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4%。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朱文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

4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5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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