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2证券简称:平潭发展公告编号:2024-054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21年8月,公司作为原告就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福州公司”)与其所属的六家子公司损害公司的利益,收取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置业公司”)的房屋预售款等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和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
2023年11月,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各被告限期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福置业公司返还相应资金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和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恒大地产福州公司与其所属的六家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福置业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福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惠安弘康置业有限公司、中航富铭(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被执行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但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