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8月27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如期在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28 号茂业中心 C 座 2605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数26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7510%。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5995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5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39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550%。
5、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七)《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100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7%;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4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63%;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7%。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086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1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40%;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086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1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40%;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086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0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59%;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08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7%;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08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7%;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08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7%;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