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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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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5-02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乔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乔徽:经查,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工智或公司)对参股企业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大直)会计核算不准确。

湖州大直合伙协议约定,湖州大直的可分配收入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ST 工智对湖州大直实缴比例为 85.74%但按照 49.5%认缴比例确认对湖州大直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导致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就上述事项披露《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并完成了对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的更正。

*ST 工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乔徽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1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要求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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