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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乔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2-25 00:00 查看全文

工智退 --%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25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981676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乔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3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乔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乔徽:

经查,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工智或公司)对参股企业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大直)会计核算不准确。湖州大直合伙协议约定,湖州大直的可分配收入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ST工智对湖州大直实缴比例为85.74%,但按照49.5%认缴比例确认对湖州大直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导致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就上述事项披露《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并完成了对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的更正。

*ST工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乔徽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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