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2024年8月20日董事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作
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填报相关内容。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填写并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
3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能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5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需根据深交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公司下属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需严格遵守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制度规定的负有内部报告义务的人员,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后当日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
案、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使用人。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三格式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6第五章保密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规定要求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须将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之时起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内幕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依据公
司奖惩制度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7附件一: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 B 公司代码:000581、200581
(注)
内幕信息事项1:
序姓名/证件与上市公关系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内幕信息登记登记联系通讯国籍证件号码知情日期所属单位职务号名称类型司关系类型信息地点信息方式息内容所处阶段时间人电话地址注2注3注4注5注6注7注8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8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注3: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等。
注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
注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8: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9附件二: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 B 公司代码:000581、200581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0附件三: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内幕信息使用人的提醒函(文号)
尊敬的(填写内幕信息使用人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填写信息名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工作,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公司代码:000581200581)。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此函。
年月日
………………………………………………………………回执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文号)致内幕信息使用人的提醒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