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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新大洲A: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6 00:00 查看全文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19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1月14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2月5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及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及更正后的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5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2月5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3人,代表股份

917984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39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91798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39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

代表股份30808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30808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15%。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解决2023年度审计

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917984789099459999.1243%1910100.2081%6128690.66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308084783000459997.3907%1910100.6200%6128691.9893%

该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该提案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参与表决;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以上提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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