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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新大洲A: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1 00:00 查看全文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25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中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就《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智能化项目的提案》、《关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解决上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提案》进行表决。

2025年1月14日,因公司董事会拟对《关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解决上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提案》进行修改,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关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解决上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提案》,并于2025年1月15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补充通知,取消《关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解决上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对《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智能化项目的提案》进行审议。除取消上述提案外,于2025年1月2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上述补充通知,已于2025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02人,代表股份

174875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0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股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174875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0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

代表股份6037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6037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95%。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

智能化项目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7487506217437316299.7130%3542000.2025%1477000.0845%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以上提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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