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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4年7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稽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1—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八)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九)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的实施;

(十)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

(十一)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三)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十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关系;

(十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3—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公司聘用、续聘、解聘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当有2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

—4—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决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

在保障审计委员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稽核审计部保存。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5—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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