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的风险,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
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投资活动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产业规模,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三)谨慎与效益兼顾原则: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遵
-1-循价值创造理念,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投资的审批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是投资的
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下属子公司投资事项应根据本办法及授权清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
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进行切实认真的
论证研究,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九条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2-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购买资产的投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3-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八)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数据指标均含本数。
-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购买股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有合法资金来源。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下属二级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年度投资计划
报送要求将经审核通过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投资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投资计划进行汇总管理。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包括: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拟投资标的、投资类别、项目内容、总投资额、实施期限、资金来源和构成、投资结构分析、资产负债率水平等);
(二)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改进措施)并进行
-5-综合分析;
(三)年度投资计划(分月)进度表。
第十三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投资立项、投资方案报批两个环节。
第十五条投资立项
(一)投资立项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履行决策程序;
(二)投资立项前需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
(三)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机会研究工作由公司投
资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参加;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机会研究,由子公司自行组织;
(四)投资机会研究完成后应形成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五)投资立项材料应包括:请示文件、投资机会研究
报告、公司组建方案(新设公司必须)、其他相关材料(如涉及)。
第十六条投资方案
(一)取得投资立项有关决策文件后,投资主体即可开
-6-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投资主体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应形成项目投资方案;
(二)公司作为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
作由投资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规定选聘相关中介机构参加;子公司作为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由子公司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投资方案报批
投资主体应根据公司章程、授权清单及本办法等相关规
定履行投资方案报批程序,所需材料如下:
(一)请示文件(必须);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
(三)公司组建方案(新设公司必须);
(四)公司章程(新设公司必须);
(五)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如涉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须);
(七)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必须);
(八)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如涉及);
(九)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如涉及);
-7-(十)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必须);
(十一)已签订或拟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如有);
(十二)已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必须);(十三)评估备案表(如涉及);(十四)其他相关材料(如涉及)。第十八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在未按程序完成审批前,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九条评估备案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涉及资产评估备案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逐级呈报有权机构实施资产评估备案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投资实施
投资方案经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投资主体按决策机构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开展投资工作。涉及股权投资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资金支付、人员委派、工商变更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各实施主体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发改、建设、环保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报建、环评等各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投资方案变动评审及报批
对已经决策机构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8-现下列情况的,应当重新履行方案评审及报批程序。
(一)投资额超过审批金额10%(建设类项目是指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审批金额10%;项目建设过程中因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金额发生变化的,参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审批程序)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不利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
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下属二级子公司按照月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要求向公司上报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投资结构分析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投资管理台账
(一)投资主体负责建立投资管理台账,并进行定期更新维护,全面掌握投资情况;
(二)下属二级子公司每半年(每年1月10日及7月
10日前)向公司报送由投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投资管理台
-9-账,投资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情况进行汇总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自项目预选到
项目退出(终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主体负责投资业务的相关部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将需要归档的资料整理后统一移交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室。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下属二级子公司在项目投资完成后,应及时编制该项目的投资完成及实施情况报告报送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下属子公司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按照相关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
要求报送公司,投资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汇总管理。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计划执行偏离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的
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
面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0-第六章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配合做好公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投资主体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按照《投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莱体字〔2021〕第28号)同时废止。
莱茵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