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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58证券简称:莱茵体育公告编号:2025-002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10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数量为10950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8.4938%。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43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38%)。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二)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栋5楼506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聚微先生

(六)会议出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0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9233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22%。

(注: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43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38%))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9225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16%。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712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08%。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595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07%;反对31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3%;

-2-弃权17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5430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37%;反对31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8%;弃权17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恺、张悦荷

(三)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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