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神州信息)第03号2025年3月27日
中国*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299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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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ahota.com法律意见书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前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神州信息、本公指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指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本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指
激励计划、本计划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股票期权、期权指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指的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权指行为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行权条件指需满足的条件
1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公司章程》、公司
指《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证监会、中国证监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
泰和泰、本所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或
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神州信息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
权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2023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
期权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一)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3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法律意见书
(三)2023年6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3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五)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六)2023年8月3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3715.5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七)2024年3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因个人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5万份进行注销、对其他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1854万份股票期权(除上述因激励对象个人离职注销部
分)进行注销,合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1861.5万份。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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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一)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本次注销第二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是因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及达成情况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金融科技板块收入(A) 净利润(B)对应考核行权期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年度
(Am) (An) (Bm) (Bn)
第二个
2024年77.00亿元65.45亿元5.00亿元4.25亿元
行权期
注:上述“金融科技板块收入”以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为准;上述“净利润”指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可能发生的商誉减值、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发生和承担的费用金额及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资产出售/收购(如有)形成
的一次性损益、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资产出售/收购后对业绩影响的损益后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情况
5法律意见书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未达成本次激励计划设置的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授
予的第二个行权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1854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前述1854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全部注销。
(二)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已履行的程序
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共计
185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尚需根据《激励计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第三部分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
6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程凤、谢运莉。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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