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ls2024-A60)
股票代码:000551 股票简称:创元科技 编号:ls2024-A60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ls2024-A54)。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ls2024-A59),同时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公告编号:ls2024-A54)。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
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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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集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沈伟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4人,代表
股份15470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9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9510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5199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87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422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7%;反对27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6%;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1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56%;反对27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63%;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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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2.01、关于选举沈伟民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80361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1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79307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1098%。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2、关于选举周成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7140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7035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285%。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3、关于选举俞雪中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6961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685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122%。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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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关于选举张文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69671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68617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127%。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5、关于选举童益进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6990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68848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148%。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06、关于选举钱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69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6854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12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3.01、关于选举葛卫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6909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第 4 页 共 7 页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ls2024-A60)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6804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075%。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02、关于选举袁彬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6917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6812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082%。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03、关于选举蒋薇薇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69087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6803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07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4、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4.01、关于选举张宁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71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7004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第 5 页 共 7 页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ls2024-A60)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257%。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4.02、关于选举刘雪峰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6909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6804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0075%。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陶奕、张自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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