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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46证券简称:金圆股份公告编号:2025-004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于

2024年11月29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4009号)及《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401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立案。公司已于2024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赵辉,男,1974年4月出生,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方光泉,男,1976年1月出生,金圆股份财务负责人(自2023年11月10日起)、董事会秘书(自2023年12月28日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圆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圆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2005年修订、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

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10月至12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

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40660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计占用金额40660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年末486309.08万元)的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末418978.27万元)的

9.70%。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4月24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40660万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109.67万元已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交易协议、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

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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