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5证券简称:金浦钛业公告编号:2024-074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金浦钛业下属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
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1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实际发生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7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18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下属合营公司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英萨”)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授信4500万元整。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44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至2025年12月11日。
公司于近日与交通银行完成了《保证合同》的签署。
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及子公司最新一期对金浦英萨的担保额度为5900万元,本次担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2年1月13日
3、注册资本:4300万美元
4、法定代表人:邰保安
5、注册地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崇福路109号
6、经营范围:从事包括丁腈橡胶制造,丁腈橡胶及其相关石油
化工产品(丁二烯、丙烯腈以及橡胶助剂)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从事与此类产品有关的研究、开发、服务及其他相关的经营活动(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按审批和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通过环东新材料持有金浦英萨50%的股权。公司与金浦英萨关系结构图如下:
100%50%
金浦钛业环东新材料金浦英萨
8、贷款用途:用于金浦英萨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596265396.10617067614.97
负债总额307138617.47314474196.5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41420000.0014142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307138617.47314474196.52
净资产总额289126778.63302593418.45
营业收入215624870.09428740972.45
利润总额-19422018.73-17895945.47
净利润-14566514.05-13500499.86
10、金浦英萨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第二条保证责任
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4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根据第10.2(2)条、10.2(3)、10.2(4)及10.2(5)条约定
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
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2.5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仅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仍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根据第10.2(2)条、10.2(3)、10.2(4)及10.2(5)条约定
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对于第10.2(2)条及10.2(3)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第10.2(4)
及10.2(5)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保证人对发生在第10.2
(4)、10.2(5)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2.6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
承担的返还责任和/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7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
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2.8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债权人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转移后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9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第三人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无论债权人是否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或部分/全部放弃对债务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保证人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4.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9.9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152.56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6.93%。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