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3证券简称:皖能电力公告编号:2024-52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
9:15—下午15:00。
2、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3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76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19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234044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91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862293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405%;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71751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13%。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委派见证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23004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19%;
反对36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59%;弃权31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137175133股,其中同意136775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084%;反对36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685%;弃权31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31%。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的议案》
同意1422921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61%;反对451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7%;弃权31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137175133股,其中同意136692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482%;反对451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292%;弃权31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飞、方俊华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