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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审计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查工作、公司风险

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等,对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然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是

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支持部门,协助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审议

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资产减值准备;

(三)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定期听取审计报告;

(四)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五)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督导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对公司风险预警、管控和应急处理预案提出建议,对公司的潜在风险提出预警;

(八)审查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研究有关事项和议案时,应在内部进行充分论证,原则上在形成统一意见后,再将审核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全体委员,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召开。

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三条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相关外部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为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

公场所和运行经费。经董事会同意,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公司相关部

门和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准备议案材料,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及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形

成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其它会议材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2022年3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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