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7层
电话:020-38011266传真:020-38011230邮编:510335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德恒专顾第212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第1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本所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为董事会。贵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
第2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该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14:45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厦2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万山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内容及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信息一致。
综上,经本所律师适当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59名,代表股份数为6515956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2.43%。(有表决权股份已扣除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A 股股份数量 1300 万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第3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数为
61994443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0.37%。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50名,代表股份数为3165125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 . 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3 人,代表股份 603284271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8.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597606918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6人,代表股份5677353股,
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46 %。
4.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4831142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233752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7.36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25973902 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8.55%。
5.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
第4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行动人的股东)共251人,代表股份7766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1%。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综上,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如下事项: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万山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庄坚毅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张学权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陈明杰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胡逢才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李泽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李希元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张仁寿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窦林平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5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新界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李一帜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3.03《选举庄竣杰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4.00关于修订《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5.00关于制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适当性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
1、关于选举选举万山为整体62576999896.04%
公司第十届董公司第十届
A 股 603427557 100.02%事会非独立董董事会非独
事的议案 立董事 B 股 22342441 46.25%
第6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742262095.58%
整体62345337495.68%选举庄坚毅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1110933 99.64%
届董事会非 B 股 22342441 46.25%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510599665.75%
整体62345335995.68%选举张学权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1110918 99.64%
届董事会非 B 股 22342441 46.25%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510598165.75%
整体62345234295.68%选举陈明杰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1109901 99.64%
届董事会非 B 股 22342441 46.25%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510496465.73%
整体62345234295.68%选举胡逢才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1109901 99.64%
届董事会非 B 股 22342441 46.25%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510496465.73%
整体62345234695.68%选举李泽华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1109905 99.64%
届董事会非 B 股 22342441 46.25%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510496865.73%同意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
整体62345333395.68%
2、关于选举选举李希元
公司第十届董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1110892 99.64%
事会独立董事 届董事会独 B 股 22342441 46.25%的议案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510595565.75%
第7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整体62460832295.86%选举张仁寿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2265881 99.83%
届董事会独 B 股 22342441 46.25%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626094480.62%
整体62345332195.68%选举窦林平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1110880 99.64%
届董事会独 B 股 22342441 46.25%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510594365.75%同意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
整体62461242295.86%选举陈新界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2269981 99.83%
届监事会监 B 股 22342441 46.25%事
中小投资者626504480.67%
整体62345742995.68%
3、关于选举选举李一帜
公司第十届监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1114988 99.64%
事会股东代表 届监事会监 B 股 22342441 46.25%监事的议案事
中小投资者511005165.80%
整体62345742995.68%选举庄竣杰
为公司第十 A 股 601114988 99.64%
届监事会监 B 股 22342441 46.25%事
中小投资者511005165.80%
第8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64536446556962
整体99.04%0.85%6616040.10%
90
4、关于修订59911575395544
A 股 99.31% 0.66% 213074 0.04%《领导人员薪25酬管理办法》161417
B 股 46248717 95.73% 3.34% 448530 0.93%的议案5
556962
中小投资者153484019.76%71.72%6616048.52%
0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64568635538994
整体99.09%0.83%5193930.08%
37
5、关于制定
59923751378868《领导人员任 A 股 99.33% 0.63% 258073 0.04%
35
期制和契约化
160126
管理实施办 B 股 46448840 96.14% 3.31% 261320 0.54%
2法》的议案
538994
中小投资者185672423.91%69.40%5193936.69%
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未发生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第9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第10页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黄秋红
承办律师:刘斯婷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