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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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审字(2025)第 440A004541 号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电力”)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粤电力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
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的相关豁免规定,贵公司未将于2024年度并
购的子公司象州运江新能源有限公司、象州航晶新能源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建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及海南州隆跃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在贵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内。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上述新并购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内。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1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粤电力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邓碧涛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泽宇
中国·北京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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