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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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20):3821 9668 传真Fax:(8620):3821 9766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凌律师和颜丽欣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3楼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
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1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议案、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等内容。
因部分董事候选人尚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了部分议案并于2024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决定取消将下述议案提交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非独立监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独立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梁超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24年9月
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4名,代表股份3853216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390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名,代表股份3797635289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42名,代表股份55581024股。经审验,上述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临时议案的提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3监事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1项议案:
5. 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的议案》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律师
经办律师:
陈凌律师颜丽欣律师
日期: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