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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李泽春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

8月26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8月27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1日9:30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药空间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学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046664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911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087934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933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4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58729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97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2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3668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66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伍志旭

经办律师:李泽春杨杰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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