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0;200530 证券简称:冰山冷热;冰山 B 公告编号:2024-019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公司股本总额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实施。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1、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 843212507 股为基数(其中 A 股
601712507 股,B 股 24150000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非股改、非
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
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27 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24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05)折
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2日。
本次权益分派 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 年 7 月 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6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4 年 7月 16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4年 7 月 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
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772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3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它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
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六、有关咨询办法咨询地址:本公司证券法规部
咨询联系人:杜宇
咨询电话:0086-411-87968822
传真电话:0086-411-87968125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