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之三天盈广场东塔37楼、45楼
电话:020-38390333传真:020-39390218邮编:510632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漫银律师和赵英杉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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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2日15:00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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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96人,代表股份334789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4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26725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2人,代表股份806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3%。
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经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31229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68%;反对3367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57%;弃权1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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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5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442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564%;反对
3367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25%;弃权1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01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2072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86%;反对254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602%;弃权1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28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47%;反对
254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060%;弃权1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693%。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332075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6%;反对2558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642%;弃权1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288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447%;反对
2558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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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85%;弃权1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668%。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提交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对《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3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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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伟东秦漫银
_____________赵英杉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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