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红阳 公告编号:2024-098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23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申请借款的议案》。
2、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最终实施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
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3、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4、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出资人组会议及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名称: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
(1)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丁韶华先生和公司董事长杨
秀先生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1—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48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335463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57.7616%。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03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26.3499%。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84121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
31.702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342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26.0588%。
2、公司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周贺律师、李佳佳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21晚间披露的《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关—2—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中已列明的全部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86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7%;反对5246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4%;弃权77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2431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9%;反对
524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428%;弃权77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申请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22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8%;反对6296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10115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392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6%;反对
629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114%;弃权1011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周贺律师、李
佳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
—3—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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