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1、200521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公告编号:2024-060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4年10月12日、10月23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
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号、2024-059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星期二)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裁钟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4年10月12日、10月23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687人,共持有482120316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11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314784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67人,代表股份167335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7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675 人,代表股份 43758682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80%。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12 人,代表股份 44533496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1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7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05377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8%,反对10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6%,弃权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3749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111%,反对10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53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8015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112%;反对 10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435%;弃权 8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5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62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55%;反对 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02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18%。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0537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0%,反对10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4%,弃权1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3741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073%,反对10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24%,弃权1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90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8007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071%;反对 9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072%;弃权 1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57%。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62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55%;反对 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02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1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48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07%,反对4182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4%,弃权6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84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778%,反对4182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0.4049%,弃权6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72%。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202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41%;反对 41757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26%;弃权 6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3亿元人民币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55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22%,反对418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5%,弃权6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91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812%,反对418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0.4122%,弃权6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066%。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209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57%;反对 41772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60%;弃权 6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4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89%,反对4183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3%,弃权6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7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736%,反对4183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0.4117%,弃权6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4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193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21%;反对 4177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58%;弃权 6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21%。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50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10%,反对4181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0%,弃权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85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784%,反对4181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0.4039%,弃权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7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203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44%;反对 4175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21%;弃权 6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5%。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53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17%,反对41815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3%,弃权6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89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800%,反对41815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0.4022%,弃权6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7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206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51%;反对 41751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13%;弃权 6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6%。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欧林玉律师、徐漫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