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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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鄂国浩法意 GHWH167 号
致: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凤凰航运(武汉)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杨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后因公司控股
股东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提议增加临时提案,故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50
在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3号鸿鹄科技园1栋7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王辉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0月25日上午9:15至2024年10月25日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了补充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96名,代表股份285170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66%。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593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反对284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弃权2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61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3%;反对271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弃权2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刘苑玲杨锦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