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
经2024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2024年9月30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
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
长、总经理王宏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4年10月1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210名,代表股份567211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316%。
2(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1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353121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57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207名,代表股份
214089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3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XX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587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1%;反对7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6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51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77%;反对7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09%;弃权
6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凌霄
经办律师:
李飞苗奇龙
日期: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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