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9证券简称:中兵红箭公告编号:2024-69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
-1-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宏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585人,代表股份37329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353127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8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80人,代表股份20170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582人,代表股份
20176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9%。
-2-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
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780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41%;反对16040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6%;弃权792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80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41%;反对16040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6%;弃权792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3%。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
-3-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6374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1%;反对18489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3%;弃权812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157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05%;反对18489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4%;弃权
812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0574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6%;反对139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3%;弃权843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357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20%;反对139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2%;弃权
843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2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奇龙何彦周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