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职管理,规范履职评价,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发〔2022〕7号)《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渝国资〔2019〕221号)《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管理指引》(渝国资发〔2023〕4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全资、控股
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应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面依
法治国要求,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厘清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关系、履职关系、管理关系,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流程,强化激励约束,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更好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强化责任。要把加强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二)协同联动。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分工明确,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工作。
(三)客观公正。要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对照
总法律顾问职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履职评价工作。
第二章履职职责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推动合规体系建设,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合规管理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
法律审核把关,对公司决策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开展公司“三项重点工作”合法合规性审查,落实联审联签工作制度等。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研判处置,对案件所涉业务法律合规风险提出建议意见,按规定向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告重大案件。
第八条总法律顾问负责制定完善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牵头负责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履约管理,对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方案等进行内容和质量的审核把关等。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负责普法制度建设、普法宣传、普法培训等。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还应负责以下事项:
(一)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二)公司重点工作、年度工作明确的具体任务;
(三)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决定的具体任务。
第三章履职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是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事务性工作,包括年度工作目标、述职、评价,按上级国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机制、工具、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的
管理主体,应当严格要求、支持总法律顾问履职,加强对总法律顾问日常履职管理、督促、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是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总法律顾问职责,按年度对总法律顾问履职进行评价,确定履职评价结果、薪酬绩效。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听取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汇报。第十四条总法律顾问履职职责应细化、量化为年度工作目标,由董事会审议确定,作为履职评价的主要依据。
履职评价内容还应包括总法律顾问履职过程中受到公司、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其他市级部门的表彰或处罚等情况。
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要在系统研究确定公司年度法治
建设工作目标基础上,聚焦审计、巡视、巡察、监管、案件、经营等反映的法律方面突出问题,细化、量化年度工作目标的达标标准,以分数(百分制)形式明确。
第十五条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应遵循以下流程:
第一步: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企业可
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更新总法律顾问年度工作目标。
第二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依据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工作目标管理台账。总法律顾问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实施
上年度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评价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确定履职评价结果,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目标。总法律顾问应同步向公司董事会作述职报告。
第十六条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公司总法律顾问本年度受到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约谈、
监管提示的,或因总法律顾问履职不到位,公司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不可评为优秀。
第十七条公司法务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总
法律顾问述职报告、履职评价结果等资料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备案。其他子公司总法律顾问资料报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将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结果纳入业绩考核。
对履职不合格的总法律顾问,公司应当更换或解聘。
对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提出更换或解聘建议的总法律顾问,公司应当更换或解聘。
总法律顾问履职过程中违规违纪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