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所律师所审查的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其已
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
2024年10月11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28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420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0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7046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02%;反对9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0%;弃权39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21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3%;反对9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90%;弃权39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7%。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2703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72%;反对9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1%;弃权4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198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60%;反对9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94%;弃权4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6%。
(三)本次股东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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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