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证券代码:000510编号:临2024-70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5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2024年10月11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
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8人,代表股份12842076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387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5人,代表股份4033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6人,代表股份25589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56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5人,代表股份4033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
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46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02%;反对9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0%;弃权39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同意2421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4.6313%;反对9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90%;弃权39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7%。
(2)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3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72%;反对9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1%;弃权415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98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60%;反对9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94%;弃权415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6%。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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