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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09证券简称:华塑控股公告编号:2024-06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9:15至2024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

中心1号楼12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7485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17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2025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460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461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460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938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40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弃权14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91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69%;反对40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66%;弃权14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881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4%;反对41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弃权185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5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95%;反对41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78%;弃权185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882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7%;反对41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弃权185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5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53%;反对41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78%;弃权185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882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7%;反对41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弃权184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57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60%;反对41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78%;弃权184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文乐、贾偲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 鄂国浩法意 GHWH185 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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